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管〔2014〕8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相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细则
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造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环境为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建委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建管处负责市本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委每月按照“四不两直”( 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方式开展一次督查。市建管处、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将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与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相结合,纳入重要的监督范围,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原则进行拉网式的监督检查,凡发现的不合格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挡要封闭严密、坚固稳定、整齐美观,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围挡外不得堆放各类建筑材料,不得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杂草等。未经批准,围挡不得占用绿化带。
(二)车辆出门必须进行冲洗,大门口内必须设有门卫室、洗车槽、水枪、水池、沉淀池等。洗车槽应和施工大门同宽,合理找坡,不得有积水,污水必须流经沉淀池后排放。淤泥槽口要设有符合刚度要求的活动钢筋网格,并及时对槽内淤泥进行清理。必须有专人对所有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进行冲洗并做好冲洗记录,确保“净车出场”。 不具备设置洗车槽条件的,应采取其它有效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三)施工现场的大门口内外、主道路至楼层安全通道口、主加工场等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并采取硬隔离措施,防止车辆带泥。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四)现场裸露场地应当采取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
(五)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并覆盖。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
(六)施工现场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时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七)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外架拆除时,严禁凌空抛掷钢管、扣件、竹笆、安全网和垃圾。
(八)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九)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楼层内垃圾应采用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定期进行清运处理,并按照市、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十)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搅拌车应安装限速器。
(十一)施工现场应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并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在大风天气和雾霾天气时不产生扬尘污染。
(十二)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竹笆、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三)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当积极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控平台。
第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内容,加强现场踏勘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当设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滁州市建委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投诉电话为3010175。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省市发布不同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采取扬尘防控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必备条件之一纳入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在工程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落实或挪作他用情形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五条 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并可予以处罚;逾期仍未整改的,责令停工整顿并予以重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